清单依据香港特别行政区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禁止或限制输入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商品及提供的服务而制定。平台有权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主管机构监管要求及平台规则,不时对清单作增减和删改,但平台不保证该清单内容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及时性,以香港特别行政区相关法律法规,《淘宝规则》、《天猫规则》、《淘宝禁售商品管理规范》 及不时发布的平台最新公告为准。
一、危险药物
兴奋剂、催眠剂、安神剂及镇静剂,鸦片、吗啡、海洛英、大麻、可卡因及安非他明等含列于《危险药物条例》第一附表中物质(包括但不限于1–甲基–4 苯基哌啶–4–羧酸、二乙噻丁、二甲噻丁、巴比妥、卡西酮等)的药物
二、受管制化学品
乙酸酐、乙酰氯、乙酰溴、麻黄碱、麦角胺、麦角新咸、假麻黄咸、麦角酸、1-苯基-2-丙酮、N-乙酰邻氨苯甲酸、3,4-亚甲二氧-苯基-2-丙酮、黄樟素、异黄樟素、胡椒醛、邻氨苯甲酸、苯乙酸、哌啶、高锰酸钾、苯丙醇胺、1-羟基环戊基-2-氯苯基-N-甲基亚胺基酮、α-苯乙酰乙腈等可用以制造危险药物或精神药物的前体或基本化学品 (全部受管制化学品被列于《化学品管制条例》之附表1、附表2及附表3)
三、有毒化学品
六溴联苯、六溴二苯醚和七溴二苯醚、六溴环十二烷等列于《有毒化学品管制条例》附表1中的有毒化学品
四、除害剂
任何除虫剂、除真菌剂、除莠剂、除蟎剂或用作或拟用作预防、摧毁、驱除、吸引、抑制或控制属有害物的任何昆虫、啮齿动物、雀鸟、线虫、细菌、真菌、杂草或其他形态的植物或动物或任何病毒的任何物质(不论是有机的或无机的)或物质混合物;或用作或拟用作植物生长调节剂、落叶剂或乾燥剂的任何物质或物质混合物等列於《除害剂条例》中的除害剂
五、耗蚀臭氧层物质
含氯氟烃、哈龙、甲基氯仿、甲基溴、四氯化碳、含溴氟烃、含氢氯氟烃等列于《保护臭氧层条例》附表中的耗蚀臭氧层物质
六、爆炸品
1、包括但不限于经特别设计或改装作军事用途的烟雾、气体及焰火投射器或产生器、炸弹、鱼雷、火箭、导弹、其他爆炸装置及火药、“烟火剂”、燃料及相关物质及其混合物等被规定并列于《进出口(战略物品)规例》附表中的爆炸品
2、用作或拟用作产生娱乐特别效果的烟火等规定于《娱乐特别效果条例》的爆炸品
七、军火及弹药
1、包括但不限于来福枪、复合枪、手枪、机枪、冲锋枪、多管式机枪、枪械所用的可拆卸弹匣、灭声器或调整器、特殊枪架、光学武器瞄准具及消焰器等被列于《进出口(战略物品)规例》附表中的军火及弹药
2、规制于《火器及弹药条例》中的枪械、弹药等
八、武器
中国式飞镖、指节套、重力刀及重力操作钢棒、弹簧钢棒、任何以弹簧或其他机械或电动装置露出刀刃的刀,以及任何有刀刃或尖端的武器,其设计是在使用时以拳头紧握手柄,而刀刃或尖端则从拳头指缝间突出等列于《武器条例》附表中的武器
九、中药材及中成药
中成药及列于《中医药条例》附表1中的中药材
十、药剂产品及药物
任何《药剂业及毒药条例》所界定的药剂产品及药物,以及《保护濒危动植物物种条例》所界定的含有高度濒危动物成份的药物
十一、动植物
1、患有疾病的动物或禽鸟,或其他适用于《公众卫生(动物及禽鸟)条例》的动物或禽鸟
2、 属于血蝠科的各种动物(吸血蝠),及其他适用于《狂犬病条例》附表4的动物
3、植物病虫害,或其他适用于《植物(进口管制及病虫害控制)条例》附表1的植物
4、泥土,或其他适用于《植物(进口管制及病虫害控制)条例》附表1的植物
5、濒危动植物(列于《保护濒危动植物物种条例》附表1)
6、动物尸体及产品(列于《狂犬病条例》附表2及附表3)
十二、食物
1、含染色料食物(详见《食物内染色料规例》附表2项下染色料)
2、掺杂甜味剂食物(详见《食物内甜味剂规例》附表项下甜味剂)
3、含黄曲霉毒素、芥酸及其他违禁物质食物(详见《食物内有害物质规例》附表1、附表2项下有害物质)
4、冰冻甜点(详见《冰冻甜点规例》中规定)
5、奶类及奶类制品(详见《奶业规例》中规定)
6、食米
7、野味、肉类、家禽或蛋类(详见《进口野味、肉类、家禽及蛋类规例》附表项下违禁肉类)
十三、应课税品
酒类、烟草、碳氢油类及甲醇
十四、传染性物品
包括但不限于人类尸体、人类遗骸、有毒活昆虫、活有害物、任何活病菌或疾病微生物或任何细菌培养物,以及含有或列于《预防及控制疾病条例》附表2中的传染性物品
十五、沙粒
100公斤以上沙粒
十六、无烟烟草产品
任何无烟烟草产品
十七、放射性物质及辐照仪器
放射性物质及辐照仪器等列於《进口(辐射)(禁止)规例》附表的物品
十八、无线电发送器具
《电讯条例》所界定的无线电发送器具
十九、光碟母版及光碟复制品的制作设备
任何光碟母版及光碟复制品的制作设备
二十、订明物品
在香港水域内以250总吨以下的船只运载的车辆、车辆部件及超过111.9千瓦特(150马力)的舷外引擎
二十一、汽车
所有在香港特别行政区道路上使用的汽车
二十二、未经加工钻石
未经任何工序或只经简单锯开、切割或粗磨的钻石
二十三、战略物品
高速数码电脑、以复式半导体制成的记忆装置、单式光纤精密通讯系统、化武前体、与核子、化学或生物武器用途有关的物品,以及若干火器及弹药等列于《进出口(战略物品)规例》的军需物品
二十四、废物
除为再加工,循环再造或回收或是为再使用,废纸、纺织品废物、金属碎料及硬塑料废物、医疗废物、电脑或电视的显示管及废置电池等列于《废物处置条例》附表6中的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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